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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是指有婚姻關係的其中一人,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,也稱作婚外情、出軌。英文稱為Affair,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,有損壞名譽之意。外遇的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有些許不同,在社會學辭典中,外遇即有發生性交(通姦)行為,屬於婚外情性行為之一種;若僅有「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」而無實際的性接觸,可稱之為精神外遇。法律上,性關係被視為是外遇的必要因素,此性關係是指已婚者與非配偶發生自願性的性行為。
根據調查,台灣有4%的已婚民眾有外遇經驗,以此數據推算,外遇人口約46萬人以上。因為外遇可能引起外遇型精神疾病,是一種因遭遇外遇情形而引發的憂鬱症。在人類學的觀點中,外遇是延續該種族的策略之一。美國人類學者海倫費雪對42本民族誌進行查閱,發現其中所提的民族皆有發生外遇婚外情的情形。1940年代,人類學者莫達克(Murdock)對古今148個社會調查的結果中指出,有120個社會視男女發生外遇為禁忌,19個社會設有外遇條件,5個社會完全容許婚外情。
外遇的類型與因素
外遇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:傳統型外遇、拈花惹草型、保護型外遇、情境型外遇、舊情復燃型外遇、感性型外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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